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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早抓小 挺纪在前——关于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思考
日期:2017-05-0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安四海周红波

     陈彦 漫画

2014年7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即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留存”环节去掉,增加“谈话函询”环节,并以《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的形式下发。

谈话函询,即针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此举对于提供线索者而言,固然是一种闻报即动的及时回馈;对于被反映的干部而言,也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其好处显而易见。

去掉“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是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纪检监察机关转方式的一个重要标志,更是中央纪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真正起到教育挽救干部的作用。

应当说,在“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新形势下,处置问题线索方式的转变,不是标准降低了,而是要求更高了。谈话函询,理应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措施。

■运用谈话函询过程中的疑虑

疑虑1:不敢用

一方面,面对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五类新标准增加的“谈话函询”内容,由于上级没有成文的具体规定,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对于习惯“老套路”的基层纪律审查人员来说,不敢贸然使用这一手段。另一方面,由于反映的问题多是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一些纪律审查人员担心凭借函询书面材料进行了结,事后如果被调查人出现违反法纪问题受到处理,自己也会因没有尽到职责而受到追究。

疑虑2:不会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使用程序、办理时限和结果处置方式,一些纪律审查人员自己心里也没有标准,有的将谈话和函询人为“分割”开来,认为是两种方式,不清楚谈话和函询可以交叉使用,甚至可以反复使用。在运用这一处置方式时,不少纪律审查人员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谈话函询的质量和效果。比如:对于多次举报而且之前已经做过了结的问题,不清楚要不要采信以前的结论;举报被调查人收受礼金问题,本人承认并且态度较好,不清楚该如何处置了结,等等。

疑虑3:不愿用

一些纪律审查人员认为,谈话函询仅凭被调查人一面之词,难以核实和认定事实,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加之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标准,线索处置起来有难度。有的则认为,谈话函询以教育提醒为主要目的,由于被反映人不明白此举意图或掌握的相关政策不多,就会存在侥幸心理和应付现象,不能引起被反映人思想上的重视,甚至导致问题线索一经谈话函询就会流失。如果因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核实而导致悄无声息了结,容易让被反映人甚至一些党员干部错误认为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手段的弱化,没有形成一定震慑力,因此不愿使用这种处置方式。

■用好用足用活谈话函询的建议

严格遵循办理时限要求

经研究确定的谈话函询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问题线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并电话或书面通知被反映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领取相关问题说明函;被调查对象要根据函询内容和要求,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谈话;被反映人回复谈话函询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要根据被反映人谈话函询回复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核。

严格程序规定不落项

一是审批备案。承办部门收到问题线索后,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谈话函询呈批表》副本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组织实施。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谈话函询件统一编号后,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谈话函询。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和自证清白的材料等。同时,在《函询通知书》上,要告知被反映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如果隐瞒事实需要承担的后果,并由被反映人签字。

三是签字背书。为确保谈话函询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对于反映领导班子问题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亲笔回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反映领导干部个人问题的,由本人亲笔回复并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笔,有关旁证材料可以复印附后。

四是办理了结。谈话函询结束后,承办部门根据函询或谈话了解的情况,填写《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呈批表》,提出了结、转初步核实、转立案等意见,报请领导审核,并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讲求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

科学选择谈话地点。原则上应在固定的纪律审查地点谈话室进行,要由一名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纪律审查人员组织实施,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要素要规范、齐全。

按照职级对等原则组织谈话。对不同级别的被调查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组织谈话。以地市级为例,被反映人是正县级干部的,应由市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常委组织谈话;被反映人是副县级干部的,由市级纪委副书记、常委或委托承办纪检监察室主任组织谈话;被反映人是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由承办纪检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组织谈话。委托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与被反映人谈话时,比照相应职级组织开展。

科学组织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前,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首先要与被反映人作简短谈话,讲政策、讲出路、讲利害,如实说明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在谈话函询时,发现被反映人故意避重就轻的,当面对其批评教育,可以反复进行谈话或要求其继续书面补充说明、提供有关自证清白的证据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谈话函询要把握政策界限,不能扩大谈话范围,把谈话函询变成初核,使用调查取证手段。

严格标准分类处置

如果被调查人已经澄清有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未发现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并且被调查人已按要求对轻微违纪问题作出整改的,报经领导审核后可对问题线索作了结处理。

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诫勉谈话。构成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规定建议组织处理。

被调查人尚未就所反映问题进行澄清,或故意回避隐瞒事实的,可以重新启动谈话函询程序,也可以建议初步核实或立案,从严从重处理。

对群众实名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谈话函询结束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的情况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安四海 周红波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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