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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1-12-28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合同控制、办学行为及经济活动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办学效益,防控合同(含协议,下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或协议。经济合同包括基建、维修等工程类合同(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含教学仪器)采购、 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教育服务、科研开发、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及签署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项目使用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送审和签署流程。

第六条 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采用湖南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合同样本;电子卖场采购项目合同采用湖南省电子卖场格式合同文本。

没有合同样本的,承办单位(人)起草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它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 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解释、风险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七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审查会签制度,合同订立应通过资产管理处、党政办、计划财务处和校领导审查会签,如合同内容涉及到其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该职能部门应参与审查会签,具体审查会签职责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合同中的下列内容:

1、采购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

2、采购程序的规范性。

3、国有资产使用权变动、所有权处置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是否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4、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

5、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合同中的下列内容: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数额、支付方式及进度、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对方的价款、酬金、成本收益、税务、结算、收缴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3、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党政办负责审查合同中的下列内容:

1、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2、合同签订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严禁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3、合同文本是否具备了必备的条款;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目的是否损害国家、社会或学院的利益。

4、合同内容与合同目的应一致;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应具体、真实、准确。

5、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其他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权限进行合同审查会签。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填写《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见附件1)并附书面合同样本按程序审核会签(具体流程见附件2)。审核会签的要求如下:

(一)《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必须据实填好,履行相应的审查会签程序。

(二)参与会签审核的部门在审核会签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严格审查,共同依法维护学校利益。

(三)2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经学校领导批示应提请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应由党政办公室请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咨询把关,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部门审核签字完成后。校领导对合同政策的适用性、条款的合法性、文字的准确性、履约的操作性等进行综合审查并签字。

第九条各审查会签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重大合同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第十条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报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会签部门对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协调无果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情况报告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校长是法定代表人,学校所有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签署。校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相关校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代为签字。学校任何学院、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所属学院、部门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一般情况下,应由双方当面签字盖章;特殊情况不能当面签字的,原则上应由合作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盖章。没有校长签字或授权的合同不得盖章,没有合同编号的合同不得盖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督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项目承办部门发现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害时,应及时向职能部门和校领导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经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变更或解除报告,经合作双方协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流程,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会签和业务分管校领导审签、校长审批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变更或签订补充合同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编号不予改变(可适当加注补充)。

第十九条 合同项目完成后,合同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与计划财务处清理核对合同履行有关的债权、债务;质保期满后,合同自行终止,如合作双方认为需续约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审批流程重新审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续约,否则无效。


第四章  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二十条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书,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含有效附件)及相关资料。不得丢失和自行销毁。合同存档案要求如下:

(一)正式合同一式几份应在合同中约定,分送学校党政办、资产管理处、合同项目承办部门、合作方以及计划财务处(必须为正式合同原件)等相关职能部门。

(二)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将合同文本、相关附件、会议记录等按规定整理存档,项目承办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也应按要求建立所签订合同的管理台账,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制作合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资产管理处每年集中一次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  合同监管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随意签订合同的;或擅自以本部门、内设机构行政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或擅自变更、解除、续签合同,给学校构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二)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在合同管理、监督过程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泄露商业机密、非法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

(三)工作不认真尽职造成不履行合同给学校声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合同执行不到位却办理了验收合格的;

(五)对因合同相关资料保存不当造成丢失损毁的;

(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合同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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