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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在每学年开学后15天内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到班主任处报到,以班为单位到学生处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杂费、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注册的学生未取得学籍,不具备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考核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专业,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应修的课程,按学院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或经学年补考,不合格课程不足四门者,可以正常升级;经学年补考,不合格课程达四门,应当留级;对学习成绩很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降级;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合格并批准,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跳级。
    对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专业,每学期应修的学分数以及课程重修制度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好的,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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