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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院专业范围内选择;非两年制的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只能在相近专业范围内选择;毕业学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学院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毕业学年学生;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本院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和转入院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院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院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院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即:两年制不超过5年,3年制不超过6年,5年制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经济等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四)其它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如在校参加过学院组织的保险,则按保险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四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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