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节 退 学 |
|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 (一)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以上者,或者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
|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在每学期开学后15天(不含15天)以上不注册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者,视为放弃学籍。 |
|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
|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
|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
|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
|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审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
|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
| 第三十三条 本校各专业毕业生均无学位授予。 |
|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
|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
|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
|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
|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