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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院通过成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食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院务公开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需要走读的,按学院制订的《学生外宿管理规定》办理走读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依据《“三好”评比条件和办法》、《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学生立功嘉奖条例》,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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