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三)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四)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损害国家机关和学院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安定团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五)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六)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七) 登录反动、黄色、迷信等非法网站,查阅和传播不健康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八) 解密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帐号或IP地址,擅自开设电子公告牌或未经授权更改他人网页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九) 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第八条 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不真实的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第九条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第十条 违反学院勤工助学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第十一条 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违反用水、用电管理规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酿成严重后果者,送交公安机关查处,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第十三条 策划、参与打架或者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二)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寻衅肇事,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
| (三)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四)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五)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六)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七)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或者用语言挑逗、唆使他人而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
| (八)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持器械打人或从校外请人打架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九) 虽未参与打架,但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打架,又故意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
| (十) 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还须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等有关费用,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加重一级处分; |
| (十一) 辱骂教职工,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工或辱骂、殴打学生干部或检举揭发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十二) 打架斗殴当事人,应当听候学院或公安部门的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调查处理工作施加压力,不得进一步扩大事态,违者,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