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传播谣言,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六) 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转专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七)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八)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九) 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十)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
|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
| (十一) 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十二)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第十九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
| (一) 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施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二) 故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三)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四) 故意撕毁、涂改学院张贴的“通知”、“决定”、 “通报”、“布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
| (五) 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经商,摆摊设点或乱贴经营性广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第二十一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到的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
|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均载入学生档案。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
|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
|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但能协助调查,检举揭发他人错误; |
| (三)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