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
| (一) 拒不承认错误或屡教不改; |
| (二)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
| (三) 受有处分; |
| (四)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
| (五) 违纪群体之首; |
| (六)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决定处分的权限: |
| (一) 学生处可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
| (二) 教务处和各系可决定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和各系提出建议,报学生处决定。教务处和各系作出记过及以下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书及时送交学生处备案; |
| (三) 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由学生处与学生所系按规定处理。 |
| (四) 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或各系提出建议,送交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报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
| (五)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
| 第二十六条 决定处分的程序: |
| (一) 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拟定处分决定书; |
| (二) 听取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下达处分决定书; |
| (三) 送达处分决定。 |
|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受处分学生的所在系负责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寄发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如无法送交学生本人时,学院可采用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布处分决定的方式予以送达,送达时间从公布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在处分决定送达满5日后,未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学院可将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系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
|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好,没有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可申请撤销处分,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受警告处分满三个月; |
| (二) 受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 |
| (三) 受记过处分满九个月; |
| (四) 受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 |
| 第三十一条 符合撤销处分条件者,到所在系领取并填写《张家界航院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审批表》,办理撤销处分手续,撤销处分的程序如下: |
| (一)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 (二) 班委会签署意见; |
| (三) 班主任签署意见; |
| (四) 系部集中审核; |
| (五)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
| (六) 学生处张榜公布。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