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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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