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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院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取消学生入学资格、给予学生退学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是院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院党政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院党政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院党政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院党政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专门的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和部处负责人和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学生领导小组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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