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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院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29 10:12

张家界航院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4]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以信用形式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高专在校学生发放的、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高中毕业三年制大专生以及初中毕业五年制大专生的四、五年级学生 (下称借款人)。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按学年度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方式,用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暂不提供基本生活费贷款业务)。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自觉履行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所有义务;

(三)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即无处分记录);

  (四)学习刻苦,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五)生活俭朴;

(六)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孤儿,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2单亲家庭子女,且无固定收入;3父、母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4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5父母亲均已下岗,且无固定收入;6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7家庭人口多,收入少,经济特别困难;8父、母丧失劳动能力;9其他异常变故致使家庭困难,不能支付学费。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

学院每学年集中开展1次助学贷款业务,学生每次贷款金额不超过该生本学年学杂费标准,贷款额度每人每次不超过6000元,且以千元为单位取整数。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决策、检查及监督。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实施办法;

(二)领导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三)监督、检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四)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外联系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宜及协调各系、各部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与贷款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办理贷款有关事宜;

(二)负责组织协调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三)负责汇总各系贷款学生各类有关贷款材料并上报贷款银行;

(四)负责指导各系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及办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各系对贷款学生实施诚信教育,督促贷款学生还贷工作的开展;

(六)负责建立我校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

第十一条  各系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本系经济困难学生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交本系贷款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负责将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及时通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

    (三)负责配合贷款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诚信教育,增强学生的信用意识;建立借款人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四)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将学生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在学生就业报到的有关文件中体现相关信息;

    (五)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单位和家庭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的申请

需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初开学报到入学时向班主任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1)贷款金额;2)贷款理由;3)保证毕业后经常与所在系、贷款见证人、贷款管理中心、贷款银行保持联系并承诺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的审核

(一)班主任在收到学生申请后,根据学生的诚实守信、学习成绩、家庭困难程度和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初步确定贷款学生的名单与规模,汇总后报系部。

(二)各系在收到班主任提交的学生申请后,再次根据学生的诚实守信、学习成绩、家庭困难程度和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确定本系贷款学生的名单与规模,汇总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定的贷款总额和各系统计汇总的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将贷款指标和名额分配给各系;

(四)各系根据贷款指标确定贷款学生名单,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系安排并办理下列手续:1)领取并如实填写《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提供本人的学生证复印件(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3)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提供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5)提供学生家长承诺书;6)乡镇(含)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各系严格审查学生所提交的贷款资料,按照助学贷款条件把好准入关,将审查合格后的助学贷款材料一式二份(一份原件,一份为复印件)和所在系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按统一格式打印并连同软盘)一并送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质量等逐一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合格的材料报送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支行审批。

(六)学校收到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及金额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银行

(七)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经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已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借款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贷款的发放

    (一)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生效以后,贷款银行将助学贷款直接划到学校指定的帐户,学院财务部门在收到银行划拨的贷款后,应分别给学生开出收款凭证。 

    (二)贷款发生后,终止、变更贷款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贷款的准确发放。

第十五条  贷款的利率和利息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浮动,不计复利。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贴补,毕业后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全部由个人自负。

(三)借款人毕业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人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六条  贷款的归还

    (一)借款人必须遵守信用,应该主动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二)还款方式为按季度等额本息归还。首次还款日期为学生毕业后的第22个月的首日,6年内还清全部本息。

(三)在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2个月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学生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贷的,贷款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四)借款人出现转学、退学、出国、开除、死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借款人所在系应及时通知银行,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借款人转学时,必须由原贷款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该生还清贷款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人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归还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3)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在协助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借款人可到贷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贷款银行的网上银行、异地转帐等方式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1国家建立《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并与全国学籍学历管理网连接,接受贷款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资信情况的查询,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监督制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准确地将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提供给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2学院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为学生换发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实现身份证号码终身唯一化。

3.学生资管理中心建立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卡。对贷款毕业生有关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贷款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负有借款人经济连带责任人的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缴贷款。

4对于违约学生,学院将积极配合银行,定期在相关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证号码、学位证号码及违约金额等。

5对毕业时尚欠贷款的学生,欠款学生应签署《还款确认书》,且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档案应留置在学院,学院只发给其复印件和有关证明(与毕业证、学位证具有同等效力)。当还清贷款本息后,发给有关证书原件和贷款学生档案。

6按有关规定,当贷款出现还款风险时,学生家长负有全部的经济连带责任。

7各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在申请贷款时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情况、诚信意识、法律意识等严格把关,加强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跟踪管理。学院每年对各系毕业生还贷情况进行统计,如不良贷款率超过10%的系,将严格控制下年度该系学生申请贷款人数及金额,下调比例,直至停止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介绍人及其职责

贷款介绍人是指学院负责助学贷款的工作人员(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职责是:为申请贷款的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处理银行与学院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贷款见证人及其职责

贷款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联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任课教师、系主任等),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并在必要时予以作证。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的职责

贷款学生应恪守信用,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离开学院或变更地址应及时告知银行和学院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地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与国家、湖南省及贷款银行有关规定抵触的,以国家、湖南省及贷款银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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