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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1 05:01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院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张家界航空职院章程》,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以及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外聘专家等。

第三条学院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为学院学术委员会下属专门机构,负责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规章制度制定、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调查认定、做出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处理决定等工作。科研处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挂靠单位,负责日常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界所认同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开展学术研究,应对相关的科学文献和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涉及到引用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时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蓄意将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尽量不使用未亲自阅读原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依次署名(另有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必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作者均应对自己完成的内容和结果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者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翻译和注释时,均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论证或翻译。

(六)发表学术成果应如实标注各类资助项目,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需经学校或者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或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在论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学术地位、学术评议或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评审、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十)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十一)学生利用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及在导师指导下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属学院与导师所有,其论文发表和各类成果申报均必须经导师同意并署名张家界航空职院。学生(无论在校或已毕业)署名“张家界航空职院”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亲自签字同意;未经导师同意,学生不得私自投稿发表论文或申报各类科研成果。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教学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和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伪造学术经历,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

(八)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等。

(十)未经导师同意私自将利用导师科研项目及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研究成果投稿发表论文或申报各类科研成果。

(十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

(十二)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十三)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十四)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十五)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六)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或应用证明等。

(十七)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包庇学生学位论文或发表论文中的抄袭行为;恶意阻扰他人正常的学术行为;恶意破坏他人的学术成果;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主观评定他人的学术成果等。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对调查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学术处理,内容包括:

(一)教职工

对存在学术不端的,在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级晋升、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科研奖励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和荣誉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1.学术训诫。

2.降低或撤销学术职务或其它学术资格;三年内取消晋升高一级职务的资格。

3.暂时(2-4年内)取消申报科研项目或成果资格;暂停或终止教学、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4.撤销相关学术奖励、荣誉和称号等;取消当年或三年内的暂停申报学术奖励、荣誉或称号资格。

(二)学生

撤销相关学术奖励、荣誉和称号等;责令撤回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申报的各类成果;已毕业工作的,将学术不端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以上处理,属学校权限范围的由学校进行处理,不属学校权限范围的由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当事人因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取的各种荣誉和利益依法予以取消或追回,学校无权取消或追回的,将相关情况报送授予机构;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除上述学术处理以外,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人的行政、党纪处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四)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已发生过学术不端行为并受过处罚,再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并予以撤回。如果当事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权益,责令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十条对已毕业离校学生,毕业后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将处理决定通知其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予以受理。经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与立案

专门委员会原则上在接收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主任委员组织或授权召开常委会议,根据举报内容及初步证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1.决定立案的,由主任委员签署立案书,将立案书送达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

2.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不予立案,对实名举报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3.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由主任委员召集全体委员会议进行研究认定,并做出学术处理决定。

十三条 成立调查组

(一)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独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由专门委员会成员、相关专家三至五人及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组成,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主任委员参加调查组的,由主任委员担任组长。

(二)调查组人员确定后,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召集调查组成员拟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主要任务与要求。

(三)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调查组成员的回避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二)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三)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相关知情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向调查组说明事实、提供证据,对信息真实性负责。证据包括被调查人的陈述或辩解、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四)调查组应分析有关证据,认真鉴别,防止错证和伪证。所有调查活动均需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员签字。

(五)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由调查组提出延长调查申请,经专门委员会批准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如有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继续延长调查期限,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调查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中止,中止调查的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一)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等情况,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二)被调查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接受调查的,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查:

(一)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立案依据不实,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二)经过两次延期仍未取得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质性证据。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出具调查终结书,同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七条形成事实认定材料

(一)调查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完成事实认定材料初稿的撰写后,主任委员召集调查组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挂靠职能处室有关人员充分沟通、讨论和完善事实认定材料,并由调查组全体成员共同将最终形成的事实认定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

(二)被调查人如果同意事实认定及应承担的责任,应签署同意意见书;如有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可在事实认定材料上做出相关说明后签署同意意见书;如有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但又拒绝在事实认定材料上做出说明并签署同意意见书的,适用留置送达。

(三)被调查人对调查组出具的事实认定材料不服的,自事实认定材料与其见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专门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和新的相关证据。专门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复议申请。对于受理的复议申请,按规程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撰写调查报告

事实认定材料经被调查人签字后,调查组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和内容、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学术不端行为及严重程度、学术不端行为在被调查人获益中发挥作用的认定、被调查人态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等。

第十九条做出处理决定

(一)专门委员会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及事实认定等工作完成后,组织召开全体会议,按照学术委员会有关议事规则,集体讨论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并做出学术处理决定,学术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部门执行,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专门委员会在做出学术处理决定十个工作日内,应将调查报告及学术处理决定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应职能部门按相关管理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提出行政、党纪、学生管理或其他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处理建议涉及以下种类的,需在处理建议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由相应职能部门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一)对学生的处理:开除学籍。

(二)对教职工(含导师)的处理:开除;解除聘用合同;撤销高校教师资格;撤销学位。

听证人员由相关领域专家、法律专业人员、师生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人员5-7人组成。听证执行回避制度。

举行听证时,调查组人员提出被处理人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证据,被处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被处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专门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报告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意见与学术处理决定,相应职能部门报送的处理建议、听证笔录等相关材料讨论作出行政、党纪、学生管理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举报人如认为处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人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我校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我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各程序文件、原始记录、材料及证据等均应及时归档和保存,并交档案室备存。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对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事件做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如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处理的人员在学术处理期限届满后,由当事人向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请解除学术处分,申请解除学术处分的报告经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上报。专门委员会经核查确认被处理人在处理期限内对所犯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和真正悔改,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做出解除学术处分决定,并书面送达被处理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实行,由张家界航空职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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