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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8 04: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科研工作的正常发展,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研部、教育部等部委以及湖南省财政厅、科研厅、教育厅等部门发布的《科研立项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学院财务帐号,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学院科研经费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科研经费,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公款私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范围及其认定
    第四条  凡我院教职员工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各类资源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贸易活动所得的政府项目拨款,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资助项目经费,均属于学院科研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部委和省市、厅局政府部门下拨的项目科研经费;
    2.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资助项目经费;
    3.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所得经费;
    4.技术工程承包所得经费收入;
    5.由学院下达的科学研究基金专项经费。
    第五条  学院进行科研经费的认定由科研处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学院立项确定的资助科研项目;
    2.配套资助的国家级、省、市、厅局级纵向科研课题;
    3.购置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所需设备仪器配件、消耗材料和资料;
    4.科研成果鉴定评审费;
    5.科研成果奖励和科研津贴;
    6.先进科研集体和先进科研工作者的奖励;
    7.学院日常科研管理费;
    8.以学院名称署名的科研论文版面费、印刷费;
    9.省级(一级)以上专业学会团体会费;
    10.全院性学术活动和校际学术交流费;
    11.科普宣传费;
    12.与科研工作相关的其它费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根据国家、省科委、省教委有关规定,学院对从院外立项科研项目到校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经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和科研管理费,具体为:
    1.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或受各级政府部门委托设立的科研项目。
    对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根据立项单位拨付经费到学院财务专帐情况,给予1:2(拨款:学院)经费配套,最高配套额不超过20万元;对省、市级纵向科研项目,根据立项单位拨付经费到学院财务专帐情况,给予1:1经费配套,最高配套额不超过10万元;若立项科研项目为自筹经费,学院按照同类、同级别有经费项目的最低额给予经费资助。
    科研处从当年到位科研经费中(协作费除外)提取10%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和科研管理费,课题组可提取5%作为科研人员岗位津贴。
    2.横向科研(协作)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立项或委托承担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对省级(一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立项的科研项目根据立项单位拨付经费到学院财务专帐情况,给予1:1经费配套,最高配套额不超过5万元;若立项科研项目为自筹经费,学院按照同类、同级别有经费项目的最低额给予经费资助;对企事业单位委托承担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不予经费配套。
    对横向项目,科研处从当年到位科研经费中提取10%作为科研发展基金,课题组可提取10%作为科研人员岗位津贴。
    第八条  我院教职员工参与其它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政府计划项目,若在批准文件上有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名称及项目组人员姓名,可纳入纵向项目予以管理,否则,按横向项目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下达后,各项目在科研处申请项目号并在财务处建帐,发给科研经费专用本。使用时,除下面项目由科研处审批外,其余由项目负责人批复使用。科研处、财务处对其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权。
    1.向协作单位拨款及用工费需经科研处审批;
    2.价值1000元以上的设备,需报科研处审批,并按学院固定资产处理;
    3.需报销著作出版费和论文版面费,由项目负责人报科研处审批后,从科研经费中支付;
    4.科研人员差旅开支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科研课题结题后,剩余科研经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1.提取50%奖励课题组研究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财务处审核发放。如科研项目中断,中止则不予奖励;
    2.提取20%作为项目留存基金,用于资助原项目主持人开展新的研究;
    3.提取30%作为学院科研基金和科研管理费,其中15%作学院科研基金,15%作科研管理费。
    第十一条  鼓励其他单位和部门对已立项的课题进行经费资助,但院内部门的资助经费只能从本部门的创收经费支出。所有资助经费应存入科研处为该课题在学院财务处建立的帐号中,经费的使用按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使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开展,科研课题正式立项后,可预支一定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和主管院长审批。预支经费的额度不得超过“科研立项申请书”中该研究阶段所需经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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