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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8 05:29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38号
    第三条 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由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要从事机械类、电气类、管理类各专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从事相关科研、培训、继续教育、成人教育。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职业教育事业。
    第五条 学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的任务是培养高等专科学历技术应用人才,发展科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学院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学院的实际,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院的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学院从事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该遵守法律。
    第九条 学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其他学院、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学院的组织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行政职权。党委的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4.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5.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
    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以例会形式进行,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党委会议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遇到紧急而又重大的事项时,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可临时召集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工作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党委会议不许搞临时动议。
第十六条 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各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行政工作,尊重党总支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注意与党总支书记密切配合,做好本系工作。系部行政工作要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增强系务工作透明度。其他中层业务部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处级单位为行政工作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行政职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各后勤服务实体逐步实行社会化。
    第十九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原则上由院级领导任主任,由有关中层领导或专业人员组成,决定有关重大事宜。各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销、人员编制由院长领导下的编制委员会负责。人员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定额拨付、总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实行依法治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各单位要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各方面要大力支持民主党派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发展规模依社会需要而定。“十三五”期间暂定为10000人。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实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院实施的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学历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依法执行专科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和基本修业年限。依法执行学生的入学资格的规定。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四师”素质教育工程,培养学生具有无私奉献的师魂,全面发展的师观,热爱学生的师德,教书育人的师能。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使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善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政治理论课的学习和社会实践等途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九条 教学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学院的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要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确定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大纲是进行教学的重要依据,教师必须按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以教学大纲为尺度检查教学活动和考核学生成绩。
    第三十一条 调整和改革传统的课程体系。探索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院课程合理结合的课程体系。各门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教材,尽量选用全国统编教材和国家教育部推荐教材,采用自编教材必须向教务处申报,主管院长批准,否则不准使用。
    第三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教育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毕业论文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重要环节,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证达到预期目的。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院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设立院级督导组织,负责监督检查全院日常教学活动,督导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教学工作优秀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立项。
    第三十六条 课程建设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基础,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学院每年拨出一定经费用于课程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重视教研室建设,要选派教学水平高、领导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要明确教研室的职责范围,建立教研室活动制度,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院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学院设立专门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鼓励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鼓励多出研究成果。对规定期限内没有科研立项或研究成果,达不到责任目标的科研机构,学院将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并实行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专业设置要合理。
    第四十三条 重视重点专业建设,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把重点专业建设好,形成学院“拳头”专业。
    第四十四条 后勤部门要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服务育人工作。
    第四十五条 落实高校后勤改革精神,积极运作,稳步推进,最终与学院规范分离,实现社会化的改革目标。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学院受聘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第四十七条 教师处于育人主导地位,全院都要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没有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受聘的教师一般应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否则,不能评定讲师以上职称。
    第五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设岗、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量化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在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二条 创建高质量的教师队伍。以机制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第五十三条 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教师要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或科研工作量,因个人原因连续2年不能完成工作量者,学院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加强教师培训工作,鼓励中青年教师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对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学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与青年教师服务年限签订合同制度,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违约方必须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平等待人,热心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七条 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要勤政廉洁,奉公守法。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
    第五十九条 实行教职工退休、转岗、待岗制度,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可以转岗,对落聘和其他原因没有岗位的教职工实行待岗。待岗人员统一由学院组织人事处管理,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学院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开拓新学科、新领域。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二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第六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关方面要予以保障。
    第六十四条 设立专业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奖学金的发放要体现奖励先进的原则,拉开档次。奖学金的评定要公开、公正,根据学生的品学表现评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学院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指导和服务。学院做到不使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经有关方面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社团活动,服从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经 费


    第七十条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学院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院的合法经费投入。
    学院鼓励各单位通过合法渠道创收,增强办学实力。在这方面,学院建立奖励机制。
    第七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会计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校内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院内部财经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收统支。
    第七十二条 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院长审批或由院长委托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党委会议决定。学生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处级单位包干经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十三条 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财务处代表学院每年对学院收支情况、承包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有创收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对万元以上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建立财务、审计报告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由学院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财产定期清查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获得上级奖励的教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对大课题、大论文、大著作、大称号实行重奖。 
    第七十六条 设立“劳动模范”奖、“先进工作者”奖和 “先进集体”奖,对获奖的个人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
    以上奖励为学院综合奖,每2年评选一次,由组织人事处会同院工会组织评定。
    第七十七条 设立教学成果奖,奖励分为校、省、国家三级,每2年学院评选一次,每4年评选推荐省级和国家级奖励,由教务处组织评定和推荐。
    第七十八条 设立单项奖
    1.教学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由教务处组织评定。
    2.青年教师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由教务处会同督导、系评定。 
    3.群团组织设立的奖励,由群团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 设立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由科研处组织评定。
    第八十条 设立先进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定。学生参加省以上各种比赛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院给予奖励,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方面实施。
    第八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实行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由纪检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处实施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八十二条 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违纪学生实行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主任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基层呈报,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学生的院领导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基层呈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会议批准。
    第八十三条 实行留降级学生交培养费制度。
    第八十四条 实行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教职工和学生被处罚不服者,可以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申诉委员会受理后,要详加核实、公正裁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负责修改,提交教代会审议,报院党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1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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