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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29 10:03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号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湖南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7号)精神,结合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岗位设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以人为本,以学院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为依据,以教师为主体,优化学校资源配置,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统筹兼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加强宏观调控,确定岗位总量。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学校内部各类各级岗位。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激励各类骨干力量,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分类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工资逐步实行动态化管理,“按岗取薪,岗变薪变”。
(四)平稳实施,稳步推进。学院岗位设置遵循“先入轨、再规范、后完善”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院现状,注意处理好与现行政策的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用工作的顺利过渡。

三、适用范围
(一)学院现有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院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数量及类别设置
    学院岗位总量控制目标以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我院的编制数(609个)为准。首次聘任时,岗位数量按学院实有正式教职工人数确定。
我院岗位设置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学院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设置专业技术岗位426个,占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335个,占岗位总量的5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91个,占岗位总量15%。设管理岗位122个,占岗位总量的20%。设工勤岗位61个,占岗位总量的10%。
(一)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教师岗位(简称教师岗位,下同)和辅系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简称其他专技岗位,下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五、岗位等级设置
(一)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根据湘编〔2002〕5号文件规定,学院机构规格为副厅级,学院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四级。
2.学院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管理岗位。学院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具体见下表。
职  级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
员 办事员
等  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
级 十

3.根据湘编〔2011〕47号、湘人社发〔2011〕97号文件精神,学院管理岗位按学院岗位总量的20%设置,学院本次共设置管理岗位122个。
⑴学院设置担负领导职责的四级管理岗位(副厅)2个,设置担负领导职责的五级管理岗位(正处级院领导)5个,设置担负领导职责的六级岗位(副处级待遇)47个(其中,湘编〔2011〕47号文件核定党政管理机构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教学教辅机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等党的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
⑵根据有关规定,设置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岗位(正科级待遇)30个。
⑶设置担负领导职责的八级岗位(副科级待遇)15个。
⑷九级及以下职员管理岗位23个。
4.鉴于国家未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纳入专业技术职务序列,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学院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且已聘政工专业职务的人数为基数(按湘职改〔2005〕3号文件核定),按不超过本校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职数和内部各等级岗位职数。
⑴政工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最高从5级岗位开始设岗。包括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⑵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首聘时,设置政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3个,政工专业技术六级岗位6个,政工专业技术七级岗位5个。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设置政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6个,政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7个,政工专业技术十级岗位5个。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设置政工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5个,政工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4个。具体见下表。
层  级
比  例 高级岗位(33%) 中级岗位(45%) 初级岗位(22%)
岗  位
等  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11级 12级 13级
结  构
比  例 20% 40% 40% 30% 40% 30% 50% 50% 不占指标
设  岗
数  量 3 6 5 6 7 5 5 4 
合   计 14 18 9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里统一控制和管理。
2.根据湘人社发〔2011〕97号文件精神,学院教师岗位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系列从三级岗位开始设岗。岗位设置情况详见下表。
 正高级
岗位 副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 初级
岗位 员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11级 12级 13级
教  师
系  列 √ √ √ √ √ √ √ √ √ √ √
其他技术系列 √ √ √ √ √ √ √ √ √ √ √
3.学院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6:27:45:22。正高级岗位中,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10个,专业技术四级岗位15个。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岗位23个,专业技术六级岗位46个,专业技术七级岗位46个。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岗位58个,专业技术九级岗位76个,专业技术十级岗位58个。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设置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47个,十二级岗位47个。具体见下表:
层 级比 例 高  级(33%) 中  级(45%) 初  级
(22%)
 正  高(6%) 副  高(27%)  
设 岗合 计 25 115 192 94
岗 位等 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结 构比 例   40% 60% 20% 40% 40% 30% 40% 30% 50% 50%
主 系列 设岗 数量   8 12 18 36 36 45 60 46 37 37
辅 系列 设 岗 数量   2 3 5 10 10 13 16 12 10 10
小 计   10 15 23 46 46 58 76 58 47 47
总 计 426
(三)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院不设普通工岗位。
2.学院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根据湘人社发【2011】97号文件的规定,以工程技术、农林等学科为主的高校,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学院工勤技能岗等级设置具体见下表。
工勤技能岗位 岗位数量 所占比例(%)
  高级技师 一级工勤技能 1 2%
技  师 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2 3%
高级工 三级工勤技能岗位 12 20%
中级工 四级工勤技能岗位 43 70%
初级工 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 5%
合  计 61 100%
(四)“双肩挑”岗位设置
1.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允许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双肩挑”)。“双肩挑”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确实工作需要,二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三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是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2.“双肩挑”岗位原则上在担负领导职责的六级及以上职员管理岗位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中设置。“双肩挑”人员占用管理岗位职数。首聘时,共设置“双肩挑”岗位13个,并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3.“双肩挑”人员参与晋升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列入基数并占结构比例。
4.学院对“双肩挑”人员实行“双岗、双责、双考核”的管理办法。
(五)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实际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六)特设岗位设置
1.学院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学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⑴ 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⑵ 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⑶ 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⑷ 其他确需设置的。
3.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学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六、岗位基本条件及任职资格
(一)三类岗位基本条件
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08〕11号和湘人社发〔2011〕9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⒈遵守宪法和法律;
⒉具有良好的品行;
⒊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⒋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⒌原则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学院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学院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⑴四级管理岗位,须在五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⑵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⑶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⑷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确因学院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类别的岗位及等级,学院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4.学院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岗位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2.受聘会计、医疗卫生、统计、经济岗位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3.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基本任职年限:
⑴ 三级岗位须在四级岗位上任职3年。
⑵ 四级岗位须在五级岗位上任职3年。
⑶ 五级岗位须在六级岗位上任职3年。
⑷ 六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上任职3年。
⑸ 七级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3年。
4.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放宽年限。
⑴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⑵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四)工勤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在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在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领导工作,统筹制订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姜玉平、唐汝元
成  员:周仲春、万友良、王来顺、卢端敏、魏道德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王来顺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亚东、陈代华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高其胜、王  琼、唐子惠、赵  芳。
(三)成立学院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工勤技能类聘用委员会,分别负责学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各等级的聘用。
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王来顺
成  员:陈代华、贺红斌、陈明华、陈文礼、何云清、张正华、粟玉华、胡吉庸。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卢端敏
成  员:刘亚东、张鲁中、贺建明、王  华、吴贤初、
李铁军、王新荣、梁定召、郭紫贵、聂建波、侯德政、胡良君、曾永和、尚军辉。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魏道德
成  员:高其胜、熊先进、覃  永、李  彦。
(四)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成员由5—7人组成,原则上应包括本支部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高级职称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和教代会代表。成员名单报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的申报、应聘人员的考核;向学院岗位设置聘用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推荐岗位晋级人选;负责本单位受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

八、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聘用原则
1.学院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各聘用组织成员与受聘人员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在实施讨论、票决等聘用工作环节时,应当予以回避。
2.除经核准同意“双肩挑”的岗位外,学院其余人员都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3.对贡献突出或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破格聘用。取得博士学位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同等情况下分别优先聘用到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岗位。
4.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5.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被聘用到相应岗位后,方可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6.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教师岗位人员连续三年获得学院教学优秀奖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7.竞聘同类岗位相同级别且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均符合要求的,以取得任职资格时间为受聘依据,任职资格时间早的优先聘用;任职资格时间相同时,比较聘用时间,聘用时间早的优先聘用;相同情况下,追溯低一级任职资格及聘用时间。以此类推,直至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早的,优先聘用;以上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第一学历高者优先聘用,第一学历相同的情况下,最后学位、学历高者优先聘用;以上所有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年终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二)岗位聘用程序
公布职岗,本人申请,各支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按照岗位条件、业务能力和岗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推荐,学院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学院党委研究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管理类六、七、八级职员由党委任命,其余人员由院长聘用。
(三)首次聘用相关问题
1.首次岗位聘用考核期:2008年元月1日—2011年11月30日。
2.首次岗位聘用时,如相应职务各等级岗位满员,超额人员按照原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职务最低等级的岗位。
3.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在学校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度。
4.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按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参照执行。
5.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6.对于已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作为“双身份”人员对待,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不参与分级,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凡需要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7.对于已按政工专业职务兑现工资待遇,又不在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且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也可作为“双身份”人员对待,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政工专业职务相关待遇,但不参与分级。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凡需申报晋升政工专业职务的,必须调到湘职改〔2005〕3号文件规定的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否则不得再申报晋升政工专业职务。

九、聘后管理
1.学院与受聘人在平等志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对各类受聘人员实行聘期管理制,三年为一个聘期。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聘用合同可签至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止。
2.各类受聘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学院制定的岗位考核办法及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基本合格或一次不合格者,次年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已为本职务最低岗位等级的不再降低)聘用。聘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具体办法见《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3.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投诉与申诉受理工作组和监督工作组,两工作组办公室分别设在院工会和纪检监察室。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要求,是否有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等。投诉与申诉受理工作组负责受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的投诉与申诉工作。
应聘者对聘用工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书面复议要求或书面申诉,复议要求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十、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1.制定方案(9月20日—11月上旬)。在学习文件、核实基本情况、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首次聘用具体实施办法,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方案报批(11月中旬)。学院岗位设置方案报省科工局、省教育厅审核,省人社厅核准。
3.岗位聘用及报批(11月下旬)。学院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拟在11月25日前完成岗位聘用实施工作。

十一、几点要求
(一)岗位聘用是关系到全院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院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二)各支部聘用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对应聘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学院不再统一进行审查。如果出现问题,由支部聘用工作小组和应聘者本人负责。
(三)各支部聘用工作小组和个人在岗位聘用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降级聘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⑴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⑵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⑶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⑷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⑸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⑹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2.聘用组织成员借岗位聘用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聘用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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